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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制度
    海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网站来源: 时间:2017年02月18日 13:32 点击数:

    海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6108日)

    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原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广西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字〔19996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提出相关管理规定,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在仪器设备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使其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发挥最大作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 学院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上统一归校实验中心负责,任何个人不准自行购置仪器设备,否则自行解决办理报帐手续。

    第四条 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下),必须填报《海洋学院设备采购申请表》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表,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签名后,交由实验中心处理。

    第五条 院内人员若要购置一些非标设备或要指定厂家临时生产的设备,事前必须报告校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会同用户一起办理相关采购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六条 凡学校现有的仪器设备,不论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包括校外的捐赠、赞助等),价值高低,均属国有资产,都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对未入帐的设备,必须补办入帐手续。

    第七条 单价 800 元(含 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单价 500 元(含 500 元)以上的一般(行政办公)设备,耐用期限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购入、调入、赠送和经鉴定的自制仪器设备)均定为校属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价不足 800 元(一般设备 500 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但要建立设备流水帐,一式两份,实验设备处一份,使用单位一份。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实验中心设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和其他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制度配套,责任到人。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完全负责,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使用、移动、调换和借用仪器设备,全体实验人员都要遵守有关制度。

    第十一条 仪器使用人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管工作,特别要重视安全防范,抓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类型分别做好防潮、防热、防尘、防震、防锈等工作。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性能,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及时填写完整的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在校外进行生产实习、科技协作,或出于其他原因须移动、调换和借用仪器设备时,由使用人填写《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室设备移动出借申请表》,实验室主任同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向管理人员办理携出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或检查发现问题不能正常工作,使用人员应及时向实验中心报修,填写《海洋学院仪器设备报修单》详细描述故障发生的现象及可能原因。

    第十五条 在仪器维修过程中,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积极配合维修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接受设备维修任务后,要认真进行故障分析,对设备损坏原因作出判断。如属人为或使用不当的应报告使用学院和设备处有关领导,查清原因和责任,根据相关条款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对维修好的仪器设备作好相关维修记录后按规定通知仪器报修人员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拆卸、改装和自制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改装: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但经过改装后可以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原来精度不高,经改装后能提高精度、扩展功能的仪器设备,可以改装利用。

    申请改装的审批程序:仪器技术负责人编写改装仪器设备方案(内容包括:改装理由可行性和技术方案、经费预算、图纸资料等),会同实验中心向学院领导报告。改装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实验中心报校实验设备处审批。改装完成后,学院组织技术验收组,会同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到实验设备处调整有关帐、卡。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拆卸

    1.已入帐的仪器设备及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如确因实际工作需要拆卸时,必须经学院领导同意,报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调整有关账、卡。

    2.因科研、生产的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要购进有关仪器设备进行解剖分析或试验时,由主持单位提出报告,经科技处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设备处备案后,可购入相应仪器设备供拆卸试验之用。这类仪器设备不入学校固定资产帐。

    第二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

    1.凡教学、科研、生产所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参数或时间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落实的,可申请自制。

    2.确需自制的仪器设备应在每年编制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时提出下年度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在实验管理处备案。

    3 .自制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鉴定验收。

    1 )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由本单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可列入学校资产,报实验设备处办理登卡、入帐、编号手续。

    2 )自制设备的估价,由校工厂制作的按成本入帐,实验室制作的按购件及材料成本入帐。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一条校内其他单位借用学院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填写《海洋学院实验室设备借出申请表》并审批。借用一般仪器设备需在实验中心登记;借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价格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须填写《海洋学院实验室设备借出申请表》,经学院领导批准,然后编写详细说明报校设备处,并经校领导审批后才可借出。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按《海洋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按《海洋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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