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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网站来源: 时间:2017年02月18日 13:30 点击数:

    海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6108日)

     

    为了妥善管理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及《广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必不可少的条件,且价值高、技术先进、结构复杂,必须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条 大型仪器的界定

    1.单价或总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和成套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进口,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大型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放射性的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发展特色、合理配套,避免重复购置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根据广西大学的相关规定开展,在学院内由实验中心负责大型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同时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统一审定,并在网上公布与实施。

    第五条 学院建立分析测试费收费账户,所有收取的仪器分析测试费均进入财务处设立的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第六条 学院内课题组或科研人员凡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一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研究,确实需要添置,必须填写《广西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实验设备处下载),并组织或参与论证。

    第七条 采购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必须有经专家论证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效益预测、选型论证、运行环境、运行经费的保障和有关风险等内容)。单价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发展规划处和实验设备处主持论证,参与论证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产品技术专家中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比例应占专家组人数年的2/3。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资产管理处派人出席论证会。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性、共享性和运行成本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专家组在《广西大学大学拟购大型仪器设备专家论证意见表》中给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必须重新履行论证报批程序。已批准采购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做好房屋、维护、管理等条件的配套,以保证到货时能具备验收、安装、调试和使用的条件。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方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校安装完毕后,学院实验中心负责组成验收小组,尽快按照采购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6天。一般仪器设备3天,机械设备6天,贵重仪器设备视情况确定。

    第十条 凡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尽快投入使用,并将采购合同、装箱单、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检修手册等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妥善保管。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整理成册资料还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凡须索赔的不得错过索赔期。

    第十一条 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不论其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其产权均属学校,都要由实验设备处办理验收入账手续,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实验设备处也可组织由实验设备处、审计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使用管理人、有关专家、供应商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对新购仪器设备进行验收。

    1.单价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参加验收人员由本院系三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2.单价大于40万元(含4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参加验收人员由本院系三名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科研人员,以及至少两名非本院系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3.单价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参加验收人员由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使用管理人、有关专家、供应商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验收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逐条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验收合格后,用户凭验收报告、发票、合同、设备出厂日期、编号等到实验设备处办理建账、建卡手续,再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办理建账、建卡手续的人员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等非在职人员不能办理建账、建卡手续,严禁由供货商代办建账、建卡手续。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必须指定一名专业人员任技术负责人,负责仪器的检查、检修和校验,保证仪器的精度及良好状况。

    第十六条 不允许非指定人员独立上机,非指定人员填写《海洋学院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仪器专管人员同意且监督下,才能上机操作。

    第十七条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都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和配备使用记录本,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做好每次使用记录。要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性能指标校检和标定,做好维护记录,在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精度不降低的前提下,尽量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人员要积极开发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各种功能和进行计量认证,努力取得对外技术服务的资质;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九条 在海关五年监管期内,免税进口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或移出校外,并随时接受海关监管检查。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特殊原因外借时,须填写《海洋学院实验室设备移动出借申请表》经学院领导批准,然后签订外借使用协议,编写详细说明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外借的高级精密仪器设备,须有专门人员随机操作或指导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持该单位正式介绍信到学院联系,经学院领导及实验中心负责人同意,报设备处批准后由固定资产科核准登记备案,并发给外借仪器设备离校证方可借出。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海洋学院大型仪器进行分析测试的数据,海洋学院有权力保留数据结果,进行分析测试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好样品采集信息和分析测试方法,由各设备负责人负责保存数据。

    第五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使用人员应及时向实验中心报修,填写《海洋学院仪器设备报修单》。

    第二十四条 在仪器维修过程中,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积极配合维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接受设备维修任务后,要认真进行故障分析,对设备损坏原因作出判断。如属人为或使用不当的应报告使用学院和设备处有关领导,查清原因和责任,根据相关条款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维修好的仪器设备作好相关维修记录后按规定通知仪器报修人员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进入广西大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费用由学校负责,未进入广西大学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费用由所在学院或使用人负责。

    第六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拆卸、改装和自制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研制新产品等需要拆改分解时,仪器技术负责人编写改装仪器设备方案(内容包括:改装理由可行性和技术方案、经费预算、图纸资料等),会同实验中心向学院领导报告,征得学院领导同意后,并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九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损坏,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检查,由技术负责人、学院和设备维修中心视损坏程度,按《海洋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提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过高而没有使用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处理,收回残值。已批准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不能自行拆卸、调拨或转让,必须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处理,仪器设备报废按《海洋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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