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实验中心工作条例
(2016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广西大学实验中心(室)工作条例(校设字[2004]7号),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章 条例内容
第二条 学院由一名副院长负责分管实验中心工作,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并与校实验设备处、教务处、发规处等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工作目标管理计划,按照责任到人,计划推进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实验中心设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中心正主任对分管副院长负责;中心副主任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负责。对于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或工作不称职者,中心主任有权对当事人提出处理上报意见。
第四条 成立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学院具有较高水平的老师、教研室(副)主任、责任教授组成。委员会对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改革、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指导和咨询,为中心的决策提出建议。
第五条 实验中心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协助教研室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各教研室负责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实验中心做好实验计划,确保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六条 实验中心将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积极承担科研任务,逐步完善实验中心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七条 实验中心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的管理、维护与检修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确保实验数据结果准确和可靠。实行资源共享,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八条 健全与完善实验中心管理与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管理,进入实验中心(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中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实验中心(室)要重视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实验中心的所有资料属于保密信息,禁止实验中心人员擅自向外发布实验中心保密资料,教师或个人无权查看实验中心保密资料,如确实需要查看,必须编写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