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2016年10月8日)
为了加强对学院设备仪器耗材的管理,增强师生爱护财产的责任心,避免设备仪器耗材损坏和丢失,节约国家和学校经费,保证学院内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广西大学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校设字[1999]6号),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中心建立和完善设备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安全消防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加强检查维护工作,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仪器损坏、丢失的,仪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并迅速查明原因,填写报表,实验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三条 凡属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实验中心,实验中心报校保卫处备案调查。
第四条 对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要认真查清责任,并根据事故性质,情节严重,损失大小,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态度等,酌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经济赔偿处理。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有关责任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程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办事、未经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器材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被盗丢失;
5.私自挪用设备器材,造成损坏、丢失;
6.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力造成损坏、丢失;
7.个人借用物资设备因保管不妥被盗、丢失;
8.学校资产不应放在家中使用,私自将设备(如计算机等)放在自家中使用而被盗,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者,可不赔偿经济损失: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已使用多年,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坏和盗窃,造成损失的;
5.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4.易碎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三章 赔偿计算方法
第八条 对下列仪器丢失要按原价赔偿(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万用表、秒表、计算器、计算机、吸尘器、电视机、电风扇、照相器材、收录机、录放象机、摄相机、洗衣机、等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对单价在 200 ~ 1000 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使用 1 ~ 5 年按 30 ~ 70% 计价赔偿;
2.使用 5 ~ 10 年按 10 ~30% 计价赔偿;
3.使用 10 年以上按 10% 计价赔偿。
第十条 对单价 1000 ~ 5000 元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使用 1 ~ 5 年按 20 ~ 50% 计价赔偿;
2.使用 5 ~ 10 年按 5 ~ 20% 计价赔偿;
3.使用 10 年按 1 ~ 5% 计价赔偿;
4.如果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 40 ~100% 计价赔偿。
第十一条 对单价 5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或因损坏造成仪器设备的报废,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价计算赔偿:
1.使用 1 ~ 5 年按 5 ~ 20% 计价赔偿;
2.使用 5 ~ 10 年按 2 ~ 5% 计价赔偿;
3.使用 10 年以上按 1 ~ 3% 计价赔偿;
4.如果损坏,可按仪器设备损坏程度需要的维修费 40 ~100% 计价赔偿。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损失价值。
第十三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批评和处分并分别承担经济赔偿。
第四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责任事故,由实验中心上报学校,经学校作出赔偿处理决定后,由实验设备处同财务处办理资产注销手续。非责任事故发生的损失,应在每年结束前由实验设备处汇总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未交清赔偿费的学生,毕业或转移关系时不能办理离校手续;未交清赔偿费的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可从本人工资或其它收入中扣除。
第十六条 经学校一段时间的考查,赔偿人对事故的态度端正,工作积极,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等方面有良好表现者,可酌减赔偿金额。
第十七条 因赔偿金额过大,或赔偿人经济困难,经学校批准的,可以分期偿还赔偿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损坏、丢失事故,由实验中心、学院领导、实验设备处等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