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8日编制,2022年3月修订)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内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西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学院实验室仓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系指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请购置
第三条 本科实验教学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由上课教师提出购买申请,提交《海洋学院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实验中心统一购置。科研用危险化学品由课题组教师自行购置,购置清单报送实验中心。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易制毒、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
第五条 实验中心安排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要求为两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剧毒化学品要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必须处于受控状态,必须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帐、库存物资之间的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回收
第八条 使用人员领用化学危险品后,要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第九条 转运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类准运手续,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第十条 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应专车提运。
第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要对其危险化学品性质进行详细的学习,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导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过期或使用完的空瓶需到实验中心登记回收, 过期危险化学品归类放置于指定地点,空瓶用袋子打包装好,等待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回收,转运到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