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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网站来源: 时间:2017年02月18日 13:21 点击数:

    海洋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651日)

    为进一步做好海洋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消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海洋学院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在海洋学院实验室范围内实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海洋学院实验室的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个实验室的防火工作由实验中心负责,实验中心主任是实验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在实验室内开展实验的师生员工依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实验中心定期组织消防检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制度,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四条 参加实验的师生员工要增强消防意识,在日常教学生活工作中切实做到积极预防,防范于未然,认真落实各种消防措施,力求保证消防安全。

    第五条 发生火警火灾的在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有关管理人员、师生员工有义务在保证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根据火灾具体情况科学地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章 实验室防火管理

    第六条 实验中心人员具体负责对实验防火的落实和检查,督促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做好防火安全。

    第七条 实验室配电线路、装置(开关、插座、保险盒等)必须布局合理、完整无损,电气设施、电路要保持良好的状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电源接触点不能松动,导体不外露,电炉、电烙铁使用时不得放在可燃物上。发现线路陈旧、剥皮的要及时更换,电路不得超负载运行。

    第八条 使用电热器时必须有人在场,离开前需要提前关闭电源,电热器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 不准随意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和剧毒危险品,必须在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仪器,要严格按该物品或仪器专业防火的特殊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

    第十条 每天下班前对用电用火情况时行检查,切断用电设备电源,熄灭使用的火源,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周末或节假日前,要作消防安全检查,所有检查要作记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周边按规定配置灭火器,保持完好状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灭火器和消防栓,保持完好状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提示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防火栓的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出口、过道、走廊不能堆放包装箱等杂物;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走道畅通,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注明出口标志。

    第十五条 加强对实验室使用人员的防火教育,经常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把安全防火教育列入工作日程,要求实验室使用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

    第三章 化学药品储藏室防火管理

    第十六条 储藏室存放的各类物品在透气通风、物与物间距、光照、通道宽窄、化学物品的相互影响等方面要符合有关物品防火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储藏室禁止吸烟和使用电炉、电焊,严禁焚烧纸张杂物,电路开关保持良好状态,陈旧、脱皮的电线要及时更换。通道不得堵塞。

    第十八条 根据储藏室管理员经常检查防火安全,作好记录,谢绝无关人员进入储藏室。

    第十九条 每天下班时要关掉室内电源,上好门锁,确保无灾隐患方能离开。

    第二十条 储藏室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储藏室管理员要熟识使用灭火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殊损坏、丢失事故,由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编写及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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