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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制度
    海洋学院实验操作规范
    网站来源: 时间:2017年02月18日 13:20 点击数:

    海洋学院实验操作规范

    2017117日)

     

    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常常接触各类酸碱试剂、用电设备,若不能正确的操作,会有损害个人和集体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为了各位师生顺利地做好实验,保证实验成果,防止实验事故的发生,保护仪器设备和师生的安全,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同时也为了获得更准确的实验结果,保护老师及同学们的身体健康,制订本实验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使用海洋学院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请各位师生自觉遵守。

    第二章 实验操作规范

    第三条 进行实验前,实验人员应认真预习,弄清本次实验的操作过程及原理,理清思路,掌握正确使用仪器的要点,弄清水、电、气的管线开关和标记,保持清醒头脑,避免违规操作,预估潜在的危险,在实验过程中注意防范。

    第四条 进入实验室前,实验操作人员应具有基本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了解消防逃生通道和火警报警装置;弄清洗眼器和紧急淋浴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五条 实验室是开展科学实验的场所,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仪器仪表不能用来承载食物和饮料,禁止在实验室内嬉笑打闹、大声喧哗。

    第六条 实验室毒物进入人体有三条途径,即皮肤、消化道和呼吸道,实验室防毒应加强个人防护,实验室人员应穿戴整齐,尽量避免佩戴挂件,进入实验室应着实验服,扣好所有扣子,裤子长度应覆盖到脚踝以下部分,根据实验需求戴手套、口罩,必要时戴实验帽、穿鞋套、护目镜,头发过长的建议将头发束起,或将长发盘入实验帽中,禁止穿着拖鞋、背心、高跟鞋进入实验室实验。

    第七条 进行实验时,同一个实验室内最好有2人或2人以上在场,尽量不要通宵实验,如因实验需要必须通宵实验,应有至少一人监督陪伴。

    第八条 领取及存放化学药品时,确认容器上标示的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品,学习并清楚化学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根据药品性质分类存放。

    第九条 取用化学药品时,瓶塞应倒置桌面上,以免弄脏,取用试剂后,立即盖严,将试剂瓶放回原处,标签朝外;实验取用的剩余药品不可再倒回原容器;危险化学品使用完后不能将安全标签撕下。

    第十条 为酒精灯补充燃料酒精时,应先熄灭灯火,酒精灯应使用灯帽罩上熄灭,不能使用嘴吹;禁止使用点燃的酒精灯为其他酒精灯点火。

    第十一条 加入试剂之前,应先混匀,以免试剂放置时间过长浓度不均,冻存的试剂需要全部融化后才能使用。

    第十二条 配制好的试剂应贴上试剂标签,注明配制的溶剂名称、浓度、配制者姓名、配制日期,便于查找和管理,搬运药品瓶时应握紧瓶身,不能只抓住瓶盖搬运瓶子。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中的有机玻璃表面不能使用酒精等有机溶剂擦拭,否则会变白,模糊不清。

    第十四条 需要往玻璃管上套橡皮管(塞)时,应选用厚壁玻璃管,操作过程中应佩戴厚手套或用布裹手,管端用火烧圆滑,以防割伤手,同时可在管端涂抹些许水或润滑剂帮助套管。

    第十五条 将玻璃管或温度计插入橡皮塞或软木塞时,为防止玻璃管折断而使人受伤,橡皮塞等钻孔时,打出的孔比管径略小,可用圆锉把孔锉一下,适当扩大孔径,在玻璃管上沾些水或涂上甘油等作为润滑剂,一手拿着塞子,一手拿着玻璃管一端,边旋转边慢慢地把玻璃管插入塞子中。

    第十六条 废弃的注射器不能直接丢弃在普通垃圾桶中,应把它丢入专门回收尖锐物品的盒子中,丢弃时不要将针头与针套分离。

    第十七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佩戴口罩,避免患上过敏症。

    第十八条 实验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实验仪器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连续运转,特别是烘箱、马弗炉等高热用电器必须有专人看守,如果必须在夜间无人情况下使用,应严格检查实验仪器的漏电保护装置及空气开关等工作正常。

    第十九条 禁止对容量瓶、量筒等玻璃量器进行加热,防止其变形而导致测量准确度降低。

    第二十条 不用电器时应拉闸断电或拔下插头。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内水槽不应存放任何杂物,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水门,需长时间流水冲洗时,必须留人监护。

    第二十二条 发现自来水泄漏时,应及时通知实验中心维修。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嘴、鼻直接接触试剂,使用易挥发、腐蚀性强、有毒物质必须戴防护手套,并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不能将头伸入通风橱观察,中途不许离岗;对于无毒的化学药品,需要通过味道简单辨认时,可将瓶口远离鼻子,用手在瓶口上方扇动,稍闻其味。

    第二十四条 实验佩戴的非一次性防护手套脱下前必须冲洗干净,一次性手套须从后前里面翻出来脱下后再扔掉。

    第二十五条 离心操作时,为防液体溢出,离心管中样品装量不能超过离心管体积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氢氟酸、浓硫酸、浓硝酸、浓盐酸具有强酸性和强腐蚀性,使用时应佩戴手套、口罩,必要时还需佩戴防护眼镜。

    第二十七条 打开氨水、硝酸、盐酸等药品瓶封口时,应先盖上湿布,用冷水冷却后再开瓶塞,以防溅出,尤其在夏天更应注意。

    第二十八条 一般无机酸、碱液和稀硫酸不慎滴落皮肤上时,可用水直接冲洗。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加热、加压、蒸馏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紧急事件必须暂时离开时,应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交代清楚具体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进行高温(低温)操作时,应佩戴相应的高温(低温)手套。

    第三十一条 开启压力容器气门时,应站在气压表的一侧,不准将头或身体对准气瓶总阀出口,以防万一阀门或气压表冲出伤人。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毒害包括:皮肤腐蚀性/刺激性;急性中毒致死,器官或呼吸系统损伤;环境危害性,放射性危害;生殖细胞突变,致癌性。

    第三十三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在通风橱中进行操作,使用过程中避免猛烈撞击,需加热时应采用水浴或油浴加热,不得使用明火直接加热。

    第三十四条 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石油醚、丙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过氧化物、高氯酸盐、乙炔铜等药品易燃易爆,对于这些物质要密封保存,实验室内不应保存大量此类物质。

    第三十五条 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必须分开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远离热源。

    第三十六条 钠、钾、金属氢化物和电石接触水会发生剧烈反应,放出热量,使用时应小心,储存时要注意防潮。

    第三十七条 卤化银、浓硝酸、过氧化氢等常用的药品需储存在棕色瓶中或用黑纸包裹、且置于低温阴凉处。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内常见的碘甲烷、丙腈、氯乙酸、丙烯醛、五氯苯酚、铊等都属于剧毒物质,领用时遵守相关规定,操作时要小心谨慎;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实验中心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稀释浓硫酸时,必须将浓硫酸缓缓地沿器壁注入水中、乙醇中、硝酸中,同时要搅动液体,以使热量及时地扩散。

    第四十条 X射线衍射仪在运行时能产生X射线,实验操作人员应该注意防护。

    第四十一条 若实验中不慎发生火灾,应迅速通知附近人员,紧张有序地离开火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尝试灭火。

    第四十二条 溶剂溅出并燃烧时,应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若找不到灭火器应马上向燃烧处盖砂子或浇水,也可使用石棉布盖住燃烧处,尽快移去临近的其他溶剂,关闭热源和电源,再灭火。

    第四十三条 铝粉自燃时,应用干砂子扑灭;碱金属引起的燃烧,火势较小时,马上用干砂子或石棉布熄灭,火势较大时,,马上移去临近可燃物,关闭电源和热源,再用干粉灭火器灭火。

    第四十四条 化学泡沫灭火器可扑救一般油制品、油脂等的火灾,但不能扑救醇、酯、醚、酮等引起的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电器设备火灾时,可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

    第四十五条 液氮、强碱、冰醋酸、溴等物品均可灼伤皮肤,使用时要注意防护。

    第四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发生烧烫()伤,浅表的小面积灼伤,以冷水冲洗1530分钟至散热止痛,再以生理食盐水擦拭(勿以药膏、牙膏、酱油涂抹或以纱布盖住);大面积的灼伤,应紧急送至医院;若有水泡千万不可自行刺破。

    第四十七条 当有汞撒落时,应将撒落的水银收集至密闭容器中,加水或甘油液封,地面或桌面再用硫磺粉覆盖,收集后统一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安全,气体钢瓶应加保险阀并用绳索固定,放置在远离火源、电和其他热源,且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阀门。

    第四十九条 实验人员负责使用操作台面的保洁整理工作,当天实验结束后,应保证实验操作台面清洁,摆放仪器和药品整齐有序,中心管理人员将不定时对实验室卫生情况进行抽查并记录。

    第五十条 在实验室内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负责人在场或经过操作培训,禁止随意使用未了解使用方法的仪器设备。

    第五十一条 所有使用实验室的人员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五十二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而导致实验室内暂时无人时,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认真检查门、窗、电等开关情况,确保安全。

    第五十三条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仪器仪表不能用来承载食物和饮料。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禁止吸烟,禁止酒后实验。

    第五十五条 禁止将有毒有害的实验废液直接倒入下水管道,应先统一收集至实验室内的废液缸后再进行处理,能相互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废液,不得倒入同一收集桶中;若某种废液倒入收集桶会发生危险,则应单独暂存于一容器中,并贴上标签;有毒有害固废统一收集后处理。

    第五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向实验室负责专员求助后仍无法解决的,及时向实验中心反映情况,禁止在仪器设备有故障的情况下强行使用。

    第五十七条 电气设施、电路要保持良好的状态,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电源接触点不能松动,导体不外露,电炉、电烙铁使用时不得放在可燃物上。发现线路陈旧、剥皮的要及时更换,电路不得超负载运行。

    第五十八条 电热器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十九条 在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仪器,要严格按该物品或仪器专业防火的特殊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

    第六十条 实验人员使用大功率用电实验设备前必需检查电路、用电器的安全性能,查看全场的防火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实验中心反映。

    第六十一条 从事实验的女性应在计划怀孕前三个月开始脱离实验室,避免影响胎儿发育。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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