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科研实验室管理规定
(2022年3月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更好的服务老师及同学们的科学实验研究,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科研实验室内所有人员,所有使用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验中心所有设备均由实验中心统一调配、管理,未经实验中心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仪器设备,如实验需要确要在院内移动实验室内设备的,须前往实验中心登记;需要借出仪器至院外的,需填写《海洋学院仪器出借申请表》,并经过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移动,移动的设备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保证完好归还。
第四条 大型专用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挂牌标示;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先向实验中心提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不允许非指定人员独立上机操作大型专用仪器,非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仪器专管人员陪同下可以独立上机。
第五条 所有使用实验室的人员需依照《海洋学院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填写《海洋学院科研实验室使用申请表》,明确实验危险源及防控措施,提交实验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实验室;申请使用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承担相应实验室的卫生保洁责任;实验完毕后应向实验中心报告。
第六条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人员带入实验室,未经实验中心允许,禁止未申请登记的人员进行实验,如由此引发事故,由将未申请登记的人员带入实验室的人员负责。实验室参观人员应事先与实验中心联系,签字登记后方可在中心人员陪同下参观。
第七条 严格实验室门禁卡管理,门禁卡由实验中心管理人员统一配发,允许学院教师持有门禁卡,持门禁卡教师应严格监督其学生的门禁卡使用及实验操作情况。
第八条 使用实验室的人员需在使用的操作台面上粘贴实验项目卡,内容包括实验名称、实验人员姓名、预计使用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中的玻璃仪器、药品等需粘贴使用者或领用者姓名标签,原则上应放置于本人的操作台面上,禁止未经领用人允许,随意拿取他人领用的物品;领用人出借的物品应贴上借用人姓名标签;所借仪器药品在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实验中心。
第十条 在实验室内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负责人在场或经过操作培训,禁止随意使用未了解使用方法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所有使用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 用电热器时必须有人在场,离开要关闭电源,电热器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通宵使用烘箱需填写《海洋学院烘箱夜间使用登记表》。
第十三条 在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仪器,要严格按该物品或仪器专业防火的特殊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实验人员使用大功率用电实验设备前必需检查电路、用电器的安全性能,查看全场的防火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实验中心反映。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人员定期每月按照《海洋学院安全卫生巡查条例》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巡检,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至下午17:30,偶然性加班需预先通知实验中心,节假日使用实验室应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实验中心,方便中心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而导致实验室内暂时无人时,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认真检查门、窗、电等开关情况,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人员负责使用操作台面的保洁整理工作,当天实验结束后,应保证实验操作台面清洁,摆放仪器和药品整齐有序。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仪器仪表不能用来承载食物和饮料。
第二十条 实验室禁止吸烟,禁止酒后实验。
第二十一条 有毒有害的实验废液禁止直接倒入下水管道,统一收集至废液缸后;有毒有害固废统一收集后处理,细则参看《海洋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药品试剂空瓶移交实验中心并填写《海洋学院试剂药品空瓶登记表》;废弃药品交实验中心并填写《海洋学院废弃试剂药品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按《海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向实验室负责专员求助后仍无法解决的,及时向实验中心反映情况,禁止在仪器设备有故障的情况下强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一名实验室负责人,由实验中心人员担任,对该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负责,使用该实验室的其他人员必须服从实验室负责人的安排,实验负责人的具体工作包括:
1.负责监督该实验室内实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监督,确保实验过程安全,减少实验事故发生的可能;
2.负责管理进出实验室的人员,未经实验中心批准的人员禁止进出实验室;
3.负责安排实验室使用人员对实验室进行清洁打扫,处置垃圾,保持该实验室环境的整洁卫生;
4.负责检查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5.负责监督实施实验室的门窗开关、照明灯具开关闭、设备断电等工作。
第三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具体内容见《海洋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规情节较轻者,学院内公开批评,需深刻反省检讨,并形成文字资料进行公示;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禁止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二十七条 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按《海洋学院实验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