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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制度
    海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网站来源: 时间:2017年02月18日 13:12 点击数:

    海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制度

    20165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本科教学实验室环境,更好的服务老师及同学们实验,充分发挥实验室在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中的特殊作用,培养大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院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本科教学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专业(方向)或教研室应在每个学期开学前制定教学实验计划,并至少在开始实验前一个星期向实验中心提交《海洋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使用申请表》,实验中心人员要做好各实验课程的排布,将根据申请情况安排使用实验室进行教学工作。

    第四条 各专业(方向)或教研室提出本科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试剂耗材采购计划,填写《海洋学院耗材购买申请表》、《海洋学院设备采购申请表》,提前一个月提交至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对仪器设备、试剂耗材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 学生进行实验前,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操作培训,且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合格。

    第六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应在现场进行指导,禁止学生使用未了解使用方法的仪器设备,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科学的实验习惯,要求他们遵守实验室纪律,爱护设备,体现文明礼貌的作风。

    第七条 所有使用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具体的实验操作规范和注意事项参见《海洋学院实验操作规程》。

    第八条 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随意使用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具体细则见《海洋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九条 参与实验操作的学生负责使用操作台面的保洁整理工作,实验结束后,实验操作台面应清洁干净,摆放仪器和药品整齐有序,经指导老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安排学生进行实验室卫生值日,值日学生负责对实验室的公共区域进行打扫,清洁仪器设备,并处理实验室垃圾。

    第十一条 中心管理人员将对实验室卫生情况进行抽查并记录,对保洁情况较差的学生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和惩罚。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而导致实验室内暂时无人时,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认真检查门、窗、电等开关情况,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仪器仪表不能用来承载食物和饮料,禁止在实验室内嬉笑打闹、大声喧哗。

    第十四条 实验室禁止吸烟,严禁酒后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教师应监督学生做好“三废”的收集处理,细则参看《海洋学院实验室“三废”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学生应及时向指导老师反映情况,禁止在仪器设备有故障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设备,因此而导致损坏的,责任由使用仪器的学生承担。

    第十七条 未经实验中心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仪器设备,如实验需要确要在院内移动实验室内设备的,应向指导老师说明情况,由指导老师前往实验中心登记;需要借出仪器至院外的,需填写《海洋学院仪器转移出借申请表》,并经过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移动,移动的设备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保证完好归还。

    第十八条 用电热器时必须有人在场,离开要关闭电源,电热器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烘箱、马弗炉期间,应定时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切断电源并汇报情况。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仪器,要严格按该物品或仪器专业防火的特殊要求进行存放和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大功率用电实验设备前必需检查电路、用电器的安全性能,查看全场的防火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实验中心反映。

    第三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规情节较轻者,学院内公开批评,需深刻反省检讨,并形成文字资料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禁止其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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