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018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及《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目前海洋学院内主要特种设备为各类气瓶和高压灭菌锅。
第三条 实验中心负责特种设备归口管理,建立学院特种设备信息档案库,协助设备负责人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停用、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制定并执行特种设备巡检、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购置国产特种设备应当选择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购置的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不得自制或者擅自改造特种设备。
第五条 安装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设备负责人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不得自行安装。
第六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设备负责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校外使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各项业务。
第七条 租赁特种设备,租赁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
第八条 特种设备负责人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设备负责人应当及时交由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所(以下简称特检所)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及时进行校验、检修。
第十条 停用特种设备,设备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无需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已停用特种设备重新启用,设备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第十二条 改造特种设备,设备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报废特种设备,设备负责人应当及时到原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变更特种设备产权,设备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维保和大修,设备负责人应当委托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特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设备负责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等相关资料和文件;(三)特种设备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检验报告;(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五)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六)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七)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八)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记录。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具体管理工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特种设备相关手续、实时维护特种设备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特种设备或周边醒目处张贴或悬挂。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