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2020年10月8日)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西大设〔2019〕1号)等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学院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级单位责任人。学院实验中心主任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验室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员负责学院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洋学院所有实验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及种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当事责任人,指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若直接当事人为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合同制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等时,其指导教师同时定为当事责任人。
(二)实验室安全员,指实验中心指派的每间实验室的安全人员。
(三)实验室责任人,指学院实验中心主任等。
(四)院级单位责任人,指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
(五)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指院长及书记。
(六)责任单位,指海洋学院。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限招、停招研究生;限制或停止指导本科生。
(六)限报、停报科研项目。
(七)暂停、停止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八)暂停实验室使用权,实验室关停整改等。
(九)行政处分。
(十)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种类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级别
第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Ⅰ、Ⅱ、Ⅲ、Ⅳ四个等级追究责任。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Ⅰ级)
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或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Ⅱ级)
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或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至十万元。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Ⅲ级)
造成人员轻微伤的安全事故或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至五万元。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Ⅳ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学院实验室安全员和当事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力减少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立即向学院领导、实验设备处、保卫处等部门报告情况。发生Ⅱ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发生Ⅰ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汇报。
第九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性质和影响,分不同等级按《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西大设〔2019〕1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三条 在广西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学院成立院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小组,对安全事故及时查明原因,确定事故等级,分清责任,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人员伤害鉴定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广西大学海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海洋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